咨询热线:

151-8050-6392

律师介绍

熊坤明律师 熊坤明律师于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加入律师队伍,2016年转入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全国律师会员。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具体为民商事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熊坤明律师

手机号码:15180506392

执业证号:13609201510608980

执业律所: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新城区太阿南路393-395号

交通事故

交通侵权损害怎么赔偿

一、交通侵权损害怎么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侵权损害怎么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私车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问题日渐突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总体上讲也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也具有其特殊性。故我国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仅仅是过失)和意外,这就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1、 人身伤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80506392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新城区太阿南路393-395号

Copyright ©2019 www.xx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